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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QZ07101-1600-2025-00192
    • 備注/文號:南政地〔2025〕37號
    • 發(fā)布機構:南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09
    南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南安市2025P02號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的批復
    時間:2025-05-11 15:14

    市資源局:

      《南安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南安市2025P02號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的請示》(南資源〔2025〕282號)收悉。經研究,同意你局擬定的《南安市2025P02號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請抓緊組織實施。

      此復!

      附件:南安市2025P02號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南安市2025P02號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guī)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范》和《福建省土地使用權出讓“網絡報名,現場審核,現場交易”規(guī)則(試行)》等有關規(guī)定,南安市2025年第二次自然資源利用管理聯(lián)席會研究決定以拍賣方式出讓編號為2025P02號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現擬定具體出讓方案如下:

      一、出讓地塊具體情況

      (一)土地位置:官橋鎮(zhèn)鹽田村、黃山村,總用地面積4234平方米(折6.351畝)。出讓地塊具體位置及范圍見該用地規(guī)劃紅線圖。

      (二)土地用途:居住用地—城鎮(zhèn)社區(qū)服務設施用地。

      (三)主要規(guī)劃條件

      1.用地面積:4234平方米(折6.351畝)。

      2.主要經濟指標

      (1)容積率:FAR≤1.5;

      (2)計容總建筑面積:S≤6351平方米;

      (3)建筑密度:D≤30%;

      (4)綠地率:G≥35%;

      (5)建筑高度:H≤24米。

      3.其他規(guī)劃條件等具體要求詳見《南安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官橋鎮(zhèn)童話小鎮(zhèn)社區(qū)綜合服務中心項目規(guī)劃條件的通知》(南資源規(guī)〔2025〕25號)。

      (四)土地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

      二、組織實施

      本次拍賣出讓的出讓人為南安市自然資源局,具體工作由南安市自然資源局指定下屬事業(yè)單位南安市土地儲備中心承辦,拍賣出讓過程請南安市公證處現場進行公證。

      三、競買人資格要求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且具有房地產開發(fā)資質的境內外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欠繳土地出讓金者、已在南安市范圍內取得合法土地未按規(guī)定開發(fā)建設者以及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者外,均可申請參加競買活動。申請人只可單獨競買,不得聯(lián)合競買。

      競買申請人提交競買申請書時,應提交競買保證金不屬于銀行貸款、債券融資、信托資金、資管計劃配資、保險資金、P2P募集資金的承諾書及商業(yè)金融機構的資信證明,并提交競得后用于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資金不屬于銀行貸款、債券融資、信托資金、資管計劃配資、保險資金、P2P募集資金的承諾書。若經金融監(jiān)管機構查明競買保證金屬于上述資金范圍的,視為違反競買規(guī)定,競買資格不予確認。競買成交后,若經金融監(jiān)管機構認定競得人繳交的土地出讓金來源于上述資金范圍的,視為違反競買規(guī)定,出讓人將取消競得人的競得資格,解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收回土地,定金不予返還。

      (二)南安市2025P02號地塊的競買保證金為人民幣貳拾捌萬元整(¥280000)。未成交者的競買保證金在競買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四、拍賣起始價、加價幅度

      南安市2025P02號地塊的競買起拍價為人民幣壹佰肆拾萬元整(¥1400000)。每次增價幅度為人民幣伍萬元(¥50000)或以人民幣伍萬元(¥50000)為單位的整數倍,不設定保留底價。

      五、出讓公告媒體

      出讓方案經批準后在《泉州晚報》和中國土地市場網(www.landchina.com)等媒體上發(fā)布。

      六、出讓的相關時間及地點

      (一)競買保證金繳納截止時間:法定公告期結束當日16時(具體以公告載明的時間為準)。

      (二)報名截止時間:法定公告期結束當日17時(具體以公告載明的時間為準)。

      (三)報名地點:福建省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系統(tǒng)(網上交易模塊)(http://220.160.52.204/publicweb/PublicWeb_fjzpg/Main/Index)。

      (四)現場資格審核起始時間、地點:法定公告期結束后第二日上午8時15分于南安市自然資源局502室進行資格審查(具體以公告載明的時間為準)。

      (五)現場交易(拍賣)時間、地點:現場資格審核結束后隨即于南安市成功街986號交通大廈一樓開標五室開始現場交易。

      七、競價規(guī)則及確定競得人方式

      (一)本次拍賣不設定保留底價,按照價高者得原則確定競得人。

      (二)競買人以舉牌方式應價,也可以報價,但報價的增價幅度不得小于拍賣主持人宣布或調整的增價幅度。

      八、出讓結果公布

      拍賣會結束后10日內,將在中國土地市場網(www.Landchina.com)等媒體公布本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結果。

      九、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競得人自出讓合同雙方簽訂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成交價款

      (二)競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競得人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出讓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競得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競得人賠償損失。

      (三)土地成交后,競得人繳交的競買保證金全部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定金抵作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四)競得人在承付土地成交價款期限未到期時要求提前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應提前付清全部土地成交價款后方可辦理。

      十、土地出讓條件

      出讓地塊地形地貌以公告期間的現狀為準。競得人應根據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規(guī)劃要求進行項目建設,涉及地質災害評估治理的由競得人自行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和按要求治理,并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

      十一、交地條件及時間

      由官橋鎮(zhèn)人民政府根據用地紅線圖內的現狀土地條件(包括地表現狀、場地標高現狀、地質結構現狀、市政配套情況現狀等)于土地成交之日起20日內交地,出讓人不再對場地進行處理。

      十二、動工開發(fā)建設相關事項

      開發(fā)建設期限:動工開發(fā)期限為土地交地之日起12個月內,竣工期限為土地動工開發(fā)之日起36個月內。

      十三、其他相關要求

      (一)競得人應執(zhí)行《泉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泉州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局轉發(fā)福建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執(zhí)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通知》(泉建科〔2017〕47號)的相關要求。

      (二)競得人應執(zhí)行《泉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泉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關于加強新建商品住宅及商辦類建筑建設管理的通知》的相關要求。

      (三)競得人應執(zhí)行《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fā)福建省規(guī)范和完善砂石開采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閩自然資發(fā)〔2023〕51號)的相關要求。

      (四)該宗地項目建設單體質量要求須達到泉州市優(yōu)質工程及以上。

      (五)競得人應當在項目開工、竣工時,向市自然資源局書面申報;對不執(zhí)行申報制度的,將向社會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內不得參加土地出讓活動,并作相應的信譽記錄。

      (六)競得人應在南安市行政區(qū)域內注冊設立具有房地產開發(fā)資質的公司(競得人在新公司中的股份不得低于51%,已在南安設立的除外)對該地塊進行開發(fā)建設,本地塊開發(fā)建設所產生的稅費必須按規(guī)定在南安市繳納。競得人應在土地出讓成交之日起90日內辦理完新公司的注冊登記手續(xù),并由新公司直接與出讓人簽訂《出讓合同》變更補充協(xié)議。競得人不得聯(lián)合其他競買人對該地塊進行開發(fā)建設。

      (七)配建裝配式建筑的比例應按照泉建規(guī)〔2022〕3號文件要求執(zhí)行。同時競得人應按垃圾分類投放點“十有”標準同步配建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八)該地塊應整體經營,不可分割登記、不可分割銷售、不可分割轉讓。

      十四、競得人可憑所簽訂的《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發(fā)展和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等部門辦理競得地塊的有關立項、建設手續(xù)。

      十五、拍賣出讓土地成交價款為土地出讓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和契稅等稅費由競得人按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繳納。

      十六、本次拍賣出讓請南安市公證處現場公證。

      十七、本方案由南安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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